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的统一管理,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校办产业界定条件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公司一律使用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第三条 凡从事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活动的非校办企业、公司一律使用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收据。
第四条 学院计财处统一负责发票、收据管理工作,学院内各使用发票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财处做好发票、收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发票、收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和学院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章 发票收据的领购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学院各系部(院)、处(室)等部门,因工作需要领购收据,须事先提出领购收据申请,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后,到计财处领取。以后领取收据将一律采取“交旧领新”方式(缴销原领用收据,再领新收据)。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计财处批准可采取“验旧领新”的方式(检查以前已领用尚未缴销的收据使用情况,容许在尚未缴销全部收据的情况下,再领一部分新收据)。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校办企业、公司购买发票,事先应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第三章 发票收据的使用
第八条 无论是行政事业性还是非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活动,对外发生经营服务活动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收据,各部门在从事各项经营服务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或收据。
第九条 票据在启用前,使用人员应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交财政、税务部门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收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发票、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如发生收据、发票丢失,应及时报告。发票要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据要统一加盖学院财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 填开发票和收据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后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后,发生退款,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或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四章 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计财处作为学院发票、收据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实行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并按各领用单位设置发票、收据购、领、销、存登记簿,以详细记载发票、收据的领用缴销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并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加强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部门应按规定存放和发放、管理发票和收据,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保存期满,收据一律向学院计财处缴销,发票一律报经税务机关缴销。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发票、收据的正确使用,安全保管,防止和堵塞漏洞,学院计财处应对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使用发票、收据的部门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和学院主管部门的检查,要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凡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和收据,包括向计财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收据,借用他人发票收据,盗取盗用发票收据,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发票收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收据扩大发票收据开具范围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和收据,包括丢失发票、毁损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领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和收据,未按规定建立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等,以及未按规定接受其检查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和学院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违反发票收据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学院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