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按上级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
2、计划财务处财务科可保留两年以内会计档案,超过两年,应及时移交院办档案室。
3、外部门查阅会计档案,要经财务主管批准。不得将会计档案外借,不得拆封、抽换、涂改。
4、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意见,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目录,经学院院长批准后销毁。
5、销毁会计档案要指派会计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单签名,销毁情况书面报学院院长。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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