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产清查制度
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准确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保证账实相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财产清查的范围及期限
1、各种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2、现金、银行存款按月清查;
3、各项往来结算款项、缴拨款项每年清查一次。
二、财产清查的组织
由学院财产清查小组具体负责各项财产的清查工作。清查小组由主管领导、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各校区主任及财产管理人员组成。主管领导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
三、财产清查的方法
1、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1)计划财务处在财产清查前将所有经济业务有关账簿整理齐全,结出余额,核对无误后提供正确的账簿资料;
(2)财产保管人员应将截止清查日止的所保管的财产物资进行整理、排列清楚,以便清点核对;
(3)清查人员根据清查需要准备好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有关清查用的登记表册。
2、财产清查的方法
(1)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采用实地盘点法;
(2)盘点结果登记在财产清查表上,对于盘点时发现的问题,在备注栏上注明,并由盘点人和保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3)货币资产的清查:
a、库存现金的清查:现金实地盘点后将结果填列到"现金盘点报告表"内,并由盘点人员和出纳人员盖章;
b 、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将银行的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日记账和账面余额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未达账应检查未达账项是否正常;
(4)往来款项的清查:采取与对方核对账目的方法。具体为编制对账单寄发或专人送交对方单位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注明在回单上,如有不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手续。
四、财产清查结果处理和对财产保管人员的奖惩
1、将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个人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赔偿。
2、财产保管人员的资产保管情况与年度考核及奖惩挂钩。
二O一O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