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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
日期:2013-04-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结算和报销转账业务,根据《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市政发〔2008〕72号)、《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81号)、《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84号)、《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加强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市财发〔2008〕10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原使用现金结算的经费支付,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我院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西安市招商银行。

    第五条 报销资金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计划财务处首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零余额账户完成报销程序;其余报销资金则通过相关帐户向发卡行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院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基本上为我院在职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开设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财政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我院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由人事处及时告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详见第二十条)。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可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对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发卡行。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公务卡遗失后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公务消费时,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仍应按原渠道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否则由此引致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计划财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因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支付的公务支出而确需携带现金履行公务的,经学院领导同意,持卡人可先行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结算支付,其垫付资金的报销或预借款,由计划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将报销资金或预借款划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仍按原渠道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报销人应在报销粘贴单上注明“×月×日公务卡支付”字样。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报销时,计划财务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提前十天(最后还款日前十天)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报销时间为每月6日-13日(寒暑假报销时间在校园网另行通知)。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其指定代理人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必须取得POS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POS机小票、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商品明细清单(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是公务卡消费的必要依据,报销时三票同时提供,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并由计划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手续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5525)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救济支出,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劳务费等和短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支出;

    (四)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现金支付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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