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产管理 · 正文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7-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西铁院〔20207

 

 

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现将《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2061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学院预算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学院采购机制,规范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学院政府采购项目以外,为履行其职能,以招标的形式,从市场购买商品、服务或实施工程的项目,以及通过出租出借等形式获得的收入。

第二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学生教材采购、军训伙食费及服装租赁、学生体检、学院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出借、食堂经营对外承包、超市经营对外承包、浴池经营对外承包、理发室经营对外承包、停车场对外出租出借、实验实训设备出租出借、运动场(馆)出租出借、教学用场地出租出借等。

第三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代收代支、学院往来账、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学院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必须接受院领导、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由实施部门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且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实施部门组织成立招标小组,组成的部门及人员包括: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实施部门、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具体职责是:

.实施部门负责招标的相关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由实施部门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成立评标小组,组成的部门及人员包括:实施部门、相关部门以及专家。评标小组成员由实施部门多人决议推选,若涉及其他部门,应坚持“多部门多人参与”,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一人,校内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人。评标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的监督指导,评标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招标工作纪律。

具体职责是:

1.审查投标人资格。

2.按照集体研究的工作制度,贯彻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意见服从集体意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评标办法评标,得出中标单位排序。

第七条 评标代表是指学院实施部门针对项目选派的专家,其职责是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其有关要求为: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水平。

2.候选人应从部门负责人、项目组组长、项目组主要成员选取,通过多人决议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3.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一旦发现评标过程中出现资质审查不严、围标、串标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主动加强担当作为意识,向组织者提出异议。

5.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情况。

第八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时,由实施部门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实施部门、评标专家、其他专家、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

1.验收人员原则上由评标专家组成,实施部门也可以邀请校内外其他专家参与。

2.实施部门及专家对项目整体进行主验,包括设备、性能等。

3.计划财务处对项目内设备进行核对验收,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具《资产入账验收单》,实施(使用)部门签字确认。

4.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为实施、验收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1.协同计划财务处拟订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对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3.监督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验收;

4.处理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

5.配合实施部门完成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为实施、验收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部门,具体职责是:

1.协同纪检监察部门拟订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核定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3.核拨及收缴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

4.对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进行资金监管;

5.审查招标非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及市财政局的规定标准;

6.监督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验收;

7.审核合同的商务部分,并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8.完成项目内产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9.配合实施部门完成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商品、服务及工程实施(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

1.根据学院审查批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及批复的采购方式,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2.向计划财务处递交招标公告,由计划财务处在学院网站面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3.审查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

4.组织和参与评标;

5.确认中标结果,审核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递交计划财务处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6.主验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根据合同办理支付货款、服务费、工程款、及资产入账结项手续;

8.整理并保存相关招投标资料,留存十五年备查,干部离任必须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9.处理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出具资信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投标,并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发现将列入学院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必备资质,递交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2.法人授权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一份;若法人参与投标,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法人身份证原件)。

3.投标报价单原件(一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密封现场递交。

4.投标文件书(至少一正一副),并密封现场递交。

5.未尽事宜,可单独附纸质说明。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为招标公司)应当在学院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委托协议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服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若在服务期内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或工作中出现渎职、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学院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并将其列入学院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专利,国家特种经营行业,或属零散的商品和劳务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从市场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项目实施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包括:

1.委托招标公司的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实施部门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2)其他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实施部门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2.校内采购的方式: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至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至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实施部门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成招标小组,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通过市场出租、出借获得收入的项目实施主要方式为招标,包括:

1.实施部门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2.必须坚持“面向社会,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章 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程序

第十八条 实施部门向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采购项目预算申请。申请采购的商品、服务及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其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十九条 申请获批后,实施部门具体实施,按照项目内容办理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登记、结项表。

第二十条 实施部门牵头组建评标委员会,保证招投标客观公正进行。招投标活动按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步骤实施。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实施部门负责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内容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相关材料,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及中标人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部门须派专人监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保证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合同价变更,必须经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款项结算:

1.验收人员:

非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即招标小组及评标小组成员。

2.验收流程:

实施部门及中标人先对项目进行自验,提出验收申请,由验收小组及中标人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定验收报告(一式五份)。

3.款项结算:

中标人根据终验报告出具全额发票送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办理发票签字手续,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票据等资料进行审核,完成款项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质保期满后由中标人出具申请质保金的函交实施部门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报销手续齐全后送计划财务处财务科,财务科及时向中标人拨付质保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部门为规避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本办法范畴的商品、服务及工程,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学院将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五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学院将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并两年内取消其参与学院采购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若本办法参照的政府采购方式和限额标准调整则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61日印发

 

 

 

 

 

 

 

 

 

 

 

 

 

 

 

 

 

 

 

上一条: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关于2020年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公示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