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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0-07-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西铁院〔20208

 

 

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现将《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2061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为强化学院预算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学院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学院为履行其职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货物、服务或实施工程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采购根据学院采购内容及金额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为实施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

1.拟订学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核定学院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采购项目预算;

3.核拨学院财政支出的采购资金;

4.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5.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为实施、验收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

1.协同计划财务处拟订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3.监督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验收;

4.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

5.配合实施部门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商品、服务及工程实施(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是指参加采购的学院各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

1.根据计划财务处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采购项目预算及内容;

2.学院招标办公室申报招标计划;

3.实施部门通过多人决议推选评标代表,参与招标、评标、定标;

4.审定合同内容,并由处室负责人代表学院签订合同;

5.主验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6.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评标代表是指学院实施部门针对项目选派的专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水平;

2.候选人应从部门负责人、项目组组长、项目组主要成员选取,通过多人决议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评标;

3.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一旦发现评标过程中出现资质审查不严、围标、串标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主动加强担当作为意识,向组织者提出异议;

5.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情况。

第九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出具资信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投标,并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发现将列入学院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为招标公司)应当在我院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与我院签订的委托协议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服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若在服务期内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或工作中出现渎职、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我院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并将其列入学院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处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类项目的实施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

1.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勘探、设计、造价、监理等相关手续;

3.参与招标、定标,签订合同,并主验工程质量,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在院领导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进行审核,变更工程量单项超过30万元(含),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5.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超过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进行审计;

6.协调工程类项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标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为招标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负责招标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其职责范围包括:

1.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及批复的采购方式,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活动;

2.审查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是否符合政府及市财政局的规定标准;

3.面向社会,通过学院网站发布采购公告;

4.负责招标现场的主持工作;

5.面向社会,通过学院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审核实施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6.监验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

7.管理政府采购资金,根据合同支付货款、服务费及工程款;

8.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时,招标办公室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成立招标小组,组成的部门及人员包括: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实施部门、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具体职责是:

1.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现场的主持工作;

2.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3.实施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招标办公室完成开标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采购项目评标时,实施部门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成立评标小组,组成的部门及人员包括:实施部门、相关部门以及专家。项目评标小组成员由实施部门多人决议推选,若涉及其他部门,应坚持“多部门多人参与”,原则上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人。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指导,评标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招标工作纪律。

具体职责是:

1.审查投标人资格。

2.按照集体研究的工作制度,贯彻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意见服从集体意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评标办法评标,得出中标单位排序。

第十五条 校内采购项目验收时,招标办公室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组成的部门及人员包括: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实施部门、相关部门以及专家。

1.实施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对项目整体进行主验,包括设备、性能等;

2.计划财务处对项目内设备进行核对验收,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具《资产入账验收单》,实施(使用)部门签字确认;

3.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1.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2.各项设备、教学仪器、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3.财产保险、办公及部门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

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服务及工程。

第十七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专利,国家特种经营行业,或属零散的商品和劳务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包括:

1.委托招标公司或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2)其他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含协议供货及电子竞价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2.院内采购方式: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学院招标办公室与实施部门共同商议,参照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拟定招标方式,面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物美价廉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九条 实施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出采购项目预算申请。申请采购的商品、服务及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其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批准采购项目预算后,集中采购项目交由招标公司具体实施;院内采购项目交由学院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实施部门必须办理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登记、结项表。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实施部门委派一名技术专家,配合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员进行评标,纪检监察部门及计划财务处协同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实施部门负责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价款不得超过计划财务处审批的采购项目预算,合同内容要完全响应招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相关材料,合同盖学院合同专用章、中标人合同专用章及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院内采购项目由实施部门及相关部门、专家等人员组成评标小组,保证招投标客观公正进行。招投标活动按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步骤实施。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实施部门负责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价款不得超过计划财务处审批的采购项目预算,合同内容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相关材料,合同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及中标人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部门须派专人监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保证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合同价变更,必须经学院同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款项结算:

1.项目验收:

①实施部门及中标人先对项目进行自验,提出验收申请,交学院招标办公室。由学院招标办公室、实施部门、中标人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定验收报告(一式五份)。

②超过5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实施部门办理相关款项结算手续。

2.款项结算:

①乙方根据终验报告出具全额发票送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发票超出1万元(含)送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金额超出1万元(含)且不足10万元需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院长签字确认。

②发票签字确认完善后,送资产管理科进行资产入账,资产管理科出具固资(无形资产)验收单和固资(无形资产)卡片。报销手续齐全后实施部门送财务科,财务科及时向中标人拨付价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款项结算的必备资料

1.集中采购: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申请表;

②中标通知书;

③合同(一式五份);

④终验验收单或竣工报告(一式五份),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⑤全额发票;

⑥固定(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2.校内采购: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申请表;

②中标通知书;

③合同(一式五份);

④终验验收单或竣工报告(一式五份);

⑤全额发票;

⑥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质保期满后由中标人出具申请质保金的函交实施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发票超出1万元(含)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金额超出1万元(含)且不足10万元由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院长签字确认。报销手续齐全后实施部门送财务科,财务科及时向中标人拨付质保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施部门为规避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服务及工程,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学院将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七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学院将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并两年内取消其参与学院采购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采购行为,参照《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若政府采购方式和限额标准调整则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61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2020年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通知
下一条: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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