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发扬勤俭节约精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 西安市教育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原则
1.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经费支出安排向教学、科研倾斜,要处理好教职工福利和学院发展建设的关系,从紧控制学院行政、消费性支出。
2.经费审批以当年学院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3.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财务均不予办理。
二、审批内容及审批权限
学院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经济决策性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的准确性。
(一)正常办公经费包括:
1.各部门正常办公费,印刷、咨询、手续费,邮电费,取暖用燃料费,交通费,宣传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会务费等;
2.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的教学、科研用教材费、实验实习费;
3.学生文体活动费、管理费 ;
4.保卫设施费;
5.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维修费;
6.劳保、清洁用品费,垃圾、排污费;
7.后勤零小基建维修费;
8.学院车辆运输费用;
9.单价在500元以下的家具备品等低值易耗品;
10.各部门发生的其他正常业务费用。
上述办公经费不包括固定资产。
(二)正常办公经费审批权限
各部门发生的正常办公经费必须在所管业务范围内审批,超出所管业务范围的,审批无效。
1.发生的日常一次性支出在0.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
2.发生的日常一次性支出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院领导审核签批。
3.日常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核签批。
4.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发生的教职工正常津补贴、临时工工资、离退休人员费用、奖助学金等支出,正常的水、电、气费,以及按照合同协议发生的经费支出不受审批权限限制,由各主管院领导审核签批;龙首校区和临潼校区由各校区主任审核签批。
(三)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审批的内容:
1.年度部门预、决算。
2.日常一次性支出(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在2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及出国考察费。不包括本制度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内容。
3.新建大型基建、修缮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支出。
4.教职工福利、一次性津贴支出。
5.其他重大财务收支项目。
以上业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经院长签批,持签批报告或办公会议纪要到计财处办理业务。
三、在经费开支范围中涉及招待(餐费、参观等)、会议费及交通费等的规定
1.业务招待费
全院综合性公务招待,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为减少招待费支出,一般招待尽量安排在院内,特殊情况需要在院外招待的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学院招待费标准严格控制支出,发生的招待费用须经院长审批。全年招待费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年度经费总额的2%以内,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和超标准开支。学院招待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会议费
学院各系部处室举办的会议、培训等一般应在院内召开。需在院外召开的,经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3.差旅费
院内各部门因公出差在省内的,由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批。外出培训、在省外出差以及交通、住宿费超标准,由各主管院领导审批。出差发生培训费或会务费报销时,须持有会议通知。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另行规定。
4.交通费
出差人员包车办事及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并且事情关系重大必须包车或乘坐飞机的,事前先写申请报告,经院长同意,方可包车或乘坐飞机。报销时需持有申请报告及有效票据。
交通费中的出租车票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销。
5.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开支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后,再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应会同计财处按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6.借款业务
因日常业务支出频繁而需要周转金的部门,周转借款不得超过3000元,且需经院级领导审批。因办理业务需临时借款时,按业务支出预计数借款,同时要及时结算借款,不得长期挂账。并采取旧账不还,新帐不借原则。无原因长期挂账超过一个季度,计财处将从本人收入中扣除。
7.部门奖励
各部门如果完成了学院安排的非正常性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各主管院领导可在人均300元内奖励(每学期一次), 超过限额须经院长审批。
四、在经费开支范围中涉及固定资产、大宗物资采购及基建、维修的规定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购买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及设备维修,应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由使用部门提报设备项目购置(维修)审批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再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学院发生的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经过逐级审核签字后,由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科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3.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维修支出:
(1)一次性采购及支出凡在0.5万元以上,应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先报计划,经逐级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时须派两人以上同时办理。
(2)一次性采购及支出凡在1万元以上的,应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3)一次性采购及支出凡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使用部门、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在经过市场调查,货比三家的基础上询价采购,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
(4)一次性采购及支出凡在3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学院招投标程序办理。
(5)一次性采购及支出凡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上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6)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业务报销规定
1.为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发生业务报销时,应在每张原始票据背面盖“三联章”,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等签名齐全,并注明用途。原始票据张数较多时(如三张以上),除每张票据有部门负责人签认外,应按要求逐一粘贴在粘贴单上。首先要在粘贴单上方正确填写原始票据张数、总金额、报销人等项目,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涂改。各主管领导在右上方审核签字。对填写的张数、金额等与实际不符,或涂改过的粘贴单财务不予受理。
2.经费支出在0.5万元以上的,报销时须经计财处长审核。
3.经费支出在0.1万元以上的,一般通过银行转帐,转帐户名与开票单位名称要相符。
4.有下列情况的报销规定:
(1)各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发生的采购、维修等支出报销时需有使用部门签认。
(2)固定资产业务报销时需先到资产管理科办理固资手续。
(3)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报销时需附采购审批单。
(4)0.5万元以上的支出报销时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附事前审批计划单。
(5)1万元以上大型支出转帐时要附相关合同(协议)及采购(招投标)会议记录。
(6)投资在3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须编制工程预算表,由施工管理部门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工程竣工后必须编制工程决算,并报经学院监察审计处审定后方可结算。
(7)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结帐时,须持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8)支付到期的质保金时须附验工报告。
5、各部门发生的业务支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审核批准,任何部门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上级审核。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具多张(次)票据,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6、业务报销流程:经手人 → 验收人 → 审批人 →计财处长(0.5万元以上支出)→计财处付款。
六、学院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属于采购物品支出的,必须是正式税务发票;属于事业性业务开支的,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收据;属于津贴、奖励、劳务等支出的,必须有经人事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的签领名单。
七、学院的一切收支业务必须由计财处统一办理。经计财处委托办理的收支业务,要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开发经营性收支业务由开发经营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伙食管理收支业务,由伙食财务统一管理。除此,严禁各部门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八、学院一切经济收支活动,必须在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订的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范围内进行。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暂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