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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函〔2014〕120号)
日期:2017-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市财函〔2014120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

20131229,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20142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申报程序、组织流程等做出了规定。为使《管理办法》在我市顺利施行,市财政局对施行《管理办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小组及询价小组的组成时间及职责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职责。

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的特点,结合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现明确:在《管理办法》施行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仍应在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或者询价响应文件的当日组成,在谈判、询价活动开始前履行确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职责。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受采购人的委托负责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关于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的供应商资格确认过程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根据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实际,现明确:《管理办法》施行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仍应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项目所需资质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者询价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发公告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唯一性的内容。当以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询价活动,但符合竞争要求或者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应终止谈判或询价采购活动,重新发布公告组织采购。为保证采购工作顺利完成,保证采购单位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如果再次公告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仍然达不到3家以上要求时,可现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2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或者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三、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程序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明确:《管理办法》施行后,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如果出现符合条件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仍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组织过程中变更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市财发〔2013333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在第二次公告后如果出现符合条件且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关于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或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或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据此,现明确:《管理办法》施行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的评审不再采用综合评分法,而是需要谈判(询价)小组按照谈判(询价)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竞争性谈判项目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应坚持平等的原则。经过评审、谈判、澄清等程序后,明确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要求、质量及服务是否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竞争性谈判项目对于所有符合资格要求且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均应给予提交最后报价的机会,询价项目对于所有符合资格要求且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均应纳入排序范围。以上内容谈判(询价)小组应以书面形式清晰表述。

五、关于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代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根据我市目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管理办法》施行后,如果采购人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应由采购人负责完成前期聘请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合理性进行具体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然后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编写公示文稿,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以上具体规定从即日起暂行,待全省统一办法出台后结合省上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对于发现的其他需明确的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以便研究补充。

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20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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