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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答记者问
日期:2013-04-2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72号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会计准则》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会计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会计准则》自1997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客观要求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一是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很多改革涉及到会计核算的调整,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有利于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2012年2月,我部发布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财务规则》),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有利于通过日常会计核算将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新的要求落到实处。三是修订《会计准则》是我部强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问:修订《会计准则》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修订《会计准则》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新《会计准则》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核算原则和框架,是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基础和依据。二是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会计基础性作用,在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财政预算管理的信息需求。三是与新《财务规则》相协调,便于事业单位执行。四是强化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问:新《会计准则》在哪些方面做了重大制度调整?

答:新《会计准则》共9章49条,在维持原准则基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大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在内容上规范包括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基本事项。

与原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一是明确根据新《会计准则》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三是合理界定会计核算基础,与《财务规则》相协调,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事项)、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四是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考虑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明确了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五是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将第二章标题由“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了全面性的要求。六是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为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七是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八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九是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十是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问:新《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贯彻和执行?

答:为了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我们将积极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开展新《会计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开展学习培训的指导服务,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对新《会计准则》的认识和理解。二是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尽快修订出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步修订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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