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财综[2012]1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
财政部
2012年12月28日